深圳市發(fā)改委關于印發(fā)《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核查機構遴選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6-07-05   來源:深圳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各有關單位:

  為大力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落實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政策,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guī),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核查機構遴選管理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發(fā)展改革委

2016年6月23日

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核查機構遴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大力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落實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政策,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核查機構是指在深圳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按照核查質量保證書約定承擔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機構。

  第三條深圳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核查機構的遴選管理。

  第四條深圳市發(fā)展改革委常年開展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核查機構的遴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簽訂核查質量保證書,并通過深圳市發(fā)展改革委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核查機構應具備以下核查能力:

  (一)具備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及資質認定的非車載充電機、交流充電樁、新能源汽車充電系統(tǒng)等相關項目檢測資質;

  (二)通過JJF1069《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guī)范》考核;

  (三)具備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頒發(fā)的0.03級及以上電能表、互感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

  (四)開展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現(xiàn)場核查的工作人員需具備新能源汽車充電系統(tǒng)以及電能表、互感器檢驗員、檢定員證書;

  (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現(xiàn)場核查工作應具備獨立完成的能力。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核查機構申請承擔核查工作時,應提交以下材料報主管部門復印存檔:

  (一)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授權證書;

  (三)非車載充電機、交流充電樁、新能源汽車充電系統(tǒng)等相關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認可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證書;

  (四)電能表和互感器標準裝置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

  (五)電動汽車充電系統(tǒng)檢驗員、檢定員證書。

  第七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核查機構提交材料時有虛構、隱匿、造假等違法情況的,對其評定結果不予采納,并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向社會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由深圳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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