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類社會的發(fā)展對氣候的影響越來越大,溫室氣體的過度排放使全球極端天氣頻發(fā),節(jié)能減排成為了全人類共同的責任。各國政府都對氣候治理予以高度重視,在各種治理措施之中碳交易成為了下一個全球性的熱點。碳交易在我國尚處于發(fā)展初期,2011年我國在七個省市建立了碳排放權交易平臺。但目前國內碳交易市場在政治層面、法律層面、市場層面還存在這一些風險。本文將從這三個層面逐層分析,結合國外有益經驗和我國現實國情,為碳交易風險的防范提出建議。
一、碳排放存在的風險
(一)政治層面
據《2014年CDP中國100強氣候變化報告》顯示,國內企業(yè)公開碳排放信息的不到五成,這是缺乏企業(yè)碳排放信息公開的制度造成的結果。由于缺少各企業(yè)的歷史排放數據,各試點城市和地區(qū)只能依靠企業(yè)提供的排放報告來開展工作,而且企業(yè)的排放信息并沒有向公眾和社會公開。由此產生以下3個問題:①企業(yè)提供的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與可核查性的很難得到保障。②我國尚未頒布統(tǒng)一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排放報告實施細則,碳排放數據的收集工作很難做到一致,市場參與者得不到準確的信息,無法對形式進行準確評估,增加了區(qū)域間的比較工作開展難度。③企業(yè)無法正確預判政策,影響排放配額的分配。
(二)法律層面
我國目前尚未出臺碳交易的專項法規(guī),交易的依據主要是國家發(fā)改委的部門規(guī)章,對碳排放權屬性等基本法律問題尚無明確界定,一定程度上給碳市場帶來風險。碳排放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并沒有受到法律的保障。此外,我國各個碳交易試點地區(qū)針對企業(yè)無法按時履約或者未能履約的情況均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但各個試點的懲罰力度不盡相同,有些試點的懲罰力度亟待加強。在試點地區(qū)中,北京市提出超額排放的最高罰款額為市價的3至5倍,深圳市提出最高3倍市價罰款。這種懲罰措施會給外界傳達出一種“交了錢就隨便排”的錯誤信號,對減排工作是非常不利的。
(三)市場層面
重點排放單位及符合規(guī)定的機構和個人,均可參與碳排放權交易。交易參與主體的多樣性,一方面有利于活躍市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監(jiān)管難度。企業(yè)要面對的主要市場風險包括市場規(guī)模的變動和碳排放權交易價格的波動。例如2017年國家發(fā)改委暫停了CCER審批事宜,同時上海等省市CCER的暫停入市也預示了在碳配額現貨市場不穩(wěn)定和完善的基礎上,CCER作為碳配額的補充機制很可能在湖北碳市場接下來的運行中被暫時擱置。待湖北現貨市場能夠穩(wěn)定支撐其碳價運行時,才準允開放。所以,湖北碳市場前三年富余的碳配額將在此次碳配額分配的基礎上,尤其履約上繳后被消化殆盡。不論是投資機構作為投資標的或者控排企業(yè)作為生產要素,從長遠考慮,湖北碳價將呈上揚趨勢。這些都是各交易參與者在交易時應當納入考慮的因素。
二、風險防范的建議
(一)制定科學的國家層面的總量控制目標
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總結試點地區(qū)經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地區(qū)的實際狀況,結合各地能源消費總量目標、碳強度減排目標、GDP增速這三方面的參數,統(tǒng)籌制定減排技術更新換代和相關設備投資的長期規(guī)劃;同時考慮各地區(qū)的產業(yè)結構的差異,設置不同的總量控制涵蓋范圍。比如深圳將工業(yè)、建筑以及交通業(yè)納入強制減排范圍;上海納入了包括鋼鐵、石化、化工等在內的工業(yè)以及航空、機場、鐵路、賓館、金融等行業(yè)在內的非工業(yè)。這樣立足于各省市實際情況制定的總量控制目標,具有延續(xù)性和長期性的特征??墒箿p排目標通過交易配額公平有效地落實到每一個地區(qū)每一個企業(yè),保證碳交易的實施效果,建立全國碳交易體系。
(二)完善的信息公開和信息披露制度
碳交易市場同樣也需要強調公平公正,碳交易因涉及到領域廣、地域多、程序復雜,在整個交易過程保證公平和公正是碳交易市場健康發(fā)展的前提。在試點地區(qū)和城市已有的碳排放基礎數據統(tǒng)計的基礎上,逐步建立碳排放報告制度,要求企業(yè)提供過去幾年的短期排放數據,并且保證其真實準確,以獲取準確的碳排放量數據支撐。為確保相關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政府要依職權或者組織第三方機構或者專家對實際情況進行調查,并通過建立核算、報告與核查體系,公開全國企業(yè)溫室氣體排放報告,進而通過建立專門的信息化碳交易注冊登記系統(tǒng),準確記錄、跟蹤和管理排放配額持有和交易情況。以實現建立在信息充分公開基礎上的市場的公平和高效。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對有關碳交易的主體、配額分配、交易規(guī)則、碳交易價格、定期的評估和相應報告等,進行及時披露,給市場提供及時透明的信息,可以借鑒針對上市公司的強制披露的制度,并建立一個公開的平臺,實時對披露的方式、內容、范圍等事先規(guī)范,強制碳交易的參與者做出及時披露,并建立定期報告制度。
(三)設置更有效的懲罰手段
我國尚未出臺碳交易專項法規(guī),對碳排放權屬性等基本法律問題尚無明確界定。所以相應的立法工作亟需開展,為碳交易提供一個“名分”。另外,為了保障碳交易市場的健康發(fā)展,達成節(jié)能減排的目標,應出臺更有效的懲罰措施來改變“交了錢隨便排”的現狀。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比如新西蘭對故意不履行減排義務的企業(yè),一方面要以1∶2比例提交超過一倍的補償額和每噸60美元的罰金,并且參與主體還要面臨刑事責任追究的可能性;對于過失性違反非核心義務的參與主體的民事懲罰,第一次是4000美元,第二次為8000美元,第三次則是12000美元;對于故意不履行其他義務的參與主體還要面臨大額罰金和個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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