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國的一些媒體,經常把超低排放的煤電業(yè)宣傳為清潔能源。其理由是我國的超低排放的煤電,已經比天燃氣發(fā)電更清潔。其實,這完全是我們一些媒體片面宣傳的結果。在這種煤電也是清潔能源的誤導宣傳影響下,我國煤電不僅已近嚴重的產能過剩,而且,還在繼續(xù)的瘋狂擴張。
十三五規(guī)劃提出,十三五期間煤電必須要取消和推遲項目建設1.5億,十三五末煤電裝機規(guī)模,要控制在11億千瓦以內。然而,我們十三五的這個控制煤電產能的目標,最終能否實現,還是一個未知數。即使達到了十三五的這個控煤電的目標,我國的電力能源結構和產能過剩的局面,仍然會十分嚴峻。
為何我國煤電產能嚴重過剩,無序擴張卻難以抑制?
眾所周知,最年來為了遏制我國煤電的無序增長,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已經發(fā)布了一系列文件,加強煤電建設的宏觀調控力度。除此之外,國家發(fā)改委、能源局還啟動了全國煤電項目規(guī)劃建設情況專項監(jiān)管工作。也已經叫停了一批違規(guī)核準、未批先建、未具備開工條件開工的煤電項目。然而,迄今為止,我國各地煤電建設的實際規(guī)模和速度卻始終降不下來。即使在未來的十三五期間,我國各種電源中增加最多,增長最快的依然還是煤電。
雖然我國電力十三五規(guī)劃的要求是“優(yōu)先布局非化石能源水電、風電、光電和核電等發(fā)電項目,不足部分由氣電和煤電補充?!?。但是,由于停止和推遲已經核準的在建煤電的難度很大。所以,能在十三五期間取消1.5億煤電,已經很不容易了。因此,實際上我國電力十三五規(guī)劃的實際控制因素是煤電。由于我國十三五至少還要增加2億的煤電,其它電源的增加,都必須要為此讓步。
為此,對比十二五,我國的水電、風電和太陽能發(fā)電的增速,都有了較大幅度的下調。即便如此,我國十三五的電力規(guī)劃,還是難以達到供需的平衡。到十三五末,我國至少將有12億千瓦的火電(11億煤電),如果按照比較高效的6000發(fā)電小時計算,總發(fā)電量就可達72000億度。這已經達到了屆時我國全社會用電總量(6.8-7.2萬億度)的上限。理論上看,我國的火電裝機已經完全占滿了所有的用電空間。
面對這種明顯的電力不平衡,規(guī)劃部門的解釋是要求我們的煤電企業(yè)必須要接受運行小時下降的現實,實行靈活性改造,承擔起電網的調峰任務。用煤電給電力負荷用戶調峰的確是可行的,但如要用煤電給間歇性的可再生能源調峰,就有點勉為其難了。無論從哪一方面講,用煤電調峰,絕對不如用水電尤其是抽水蓄能。目前,我國的抽水蓄能電站建設,長期落后于國家規(guī)劃,其最根本的原因,其實就是我國的煤電產能嚴重過剩。電網的負荷實際上只有低谷,沒有尖鋒,在這種情況下,電網不可能需要抽水蓄能,當然也不會有建設的積極性。
顯然,規(guī)劃部門也認識到抽水蓄能建設對于保證風電、光伏入網的重要性。所以,在十三五規(guī)劃中也規(guī)劃了新開工6000萬千瓦的目標。然而,在有限的市場空間內,如果要用過剩的煤電調峰,就很難再有抽水蓄能的發(fā)展空間。但如果沒有足夠的抽水蓄能,又很難保障大量的間歇性的可再生能源的入網??傊?,我國電力十三五規(guī)劃的落實,仍然存在著巨大的煤電產能過剩和難以消化的尖銳矛盾。由此引出來的問題是,為什么我國的煤電產能已經嚴重過剩,有關部門也一再發(fā)文制止,但卻始終難以奏效呢?筆者分析認為,是因為我們對于煤電的定位和宣傳出現了問題。
對于煤電清潔性的認識
盡管美國、德國、英國等發(fā)達國家都先后宣布了徹底關閉煤電的時間表,而我們國家至今還是在強調要繼續(xù)發(fā)展煤電。理由是:我們認為煤電屬于煤炭的清潔高效清潔利用。在我國的能源政策中,煤炭的清潔高效利用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相對于散煤,用煤炭集中發(fā)電,當然可以算是一種相對清潔的利用方式。于是,一些人就據此推理出了一種錯誤的結論,用燃煤發(fā)電也是一種煤炭的高效清潔的利用。
不過,這只是我們國內自己的一種說法,而國際社會的卻從不認同。例如,我們目前所宣傳的煤電超低排放,其實僅僅是指:在我國環(huán)保部門規(guī)定的粉塵、脫硫、脫銷這三項對空氣污染的環(huán)保指標上,我們做到了“煤電排放已經比天然氣更低”。但是,我們對燃煤發(fā)電的其它的污染排放,根本就沒有任何治理措施。例如,對煤電的重金屬污染---汞,由于處理起來難度非常大,所以,我們國家至今并沒有要求。但是,美國等國家的環(huán)保標準,則非常明確地規(guī)定要檢測和控制燃煤電廠的汞排放。
記得筆者在參加2015年的《中美清潔空氣論壇》時,一位來自美國的環(huán)保官員,曾對我國煤電已經實現了的“超低排放”,提出過委婉的批評。他說他們美國也有過過度強調某單項環(huán)保指標的教訓,其結果絕對是事倍功半。所以,他們目前的清潔電力法案,堅決以最關鍵的指標“碳排放”為控制指標。而如果用這個指標要求燃煤發(fā)電的結果,目前業(yè)內公認的基本上就只有一條路,煤電要徹底的“退出”。這也就是我們大家所看到的世界各個發(fā)達國家,為什么都定出了煤電徹底退出時間表的根本原因。
為什么世界各國都沒有興趣在煤電的清潔高效利用上做文章,而無一例外的選擇了徹底的放棄燃煤發(fā)電方式呢?因為他們知道燃煤發(fā)電的污染排放,是不可能被完全治理的。實際上,燃煤發(fā)電的污染物排放非常嚴重、非常廣泛,目前已知的污染物至少有幾十種。要想完全的一一治理煤電的各種污染排放,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有一位專門研究煤炭的專家,2015年在澳門召開的第四屆國際清潔能源論壇上曾經非常明確提出:“除了碳排放之外,就硫、氮和鹵素等雜原子含量而言,煤遠高于其它化石資源,作為能源利用由煤造成的溫室效應、形成的酸雨、霧霾和光化學煙霧、排放的二惡英和苯并芘等劇毒成分及對臭氧層的破壞遠高于其它化石資源造成的危害;我國數十年來癌癥等疑難病癥的發(fā)病率急劇上升在很大程度上也與大量燃燒煤炭有關。”
把煤電當成清潔能源的代價
關于燃煤發(fā)電的清潔性的爭議,不僅早就存在,而且已給我們帶來過極其慘痛的教訓。記得在“十二五”之前,當時我們考核燃煤電廠的環(huán)保指標,還只有脫硫和粉塵。然而,環(huán)保人士沒有意識到,煤電脫硫只能解決酸雨的問題,解決不了其它的污染。尤其是大量的氮氫化合物的排放,是造成霧霾的重要原因之一。
記得有一年,當某外國使館提出北京的霧霾嚴重時,環(huán)保部門還曾與其爭辯。這種可笑的辯解,在當時卻非常容易被我國社會理解、接受。由于當時的環(huán)保官員和很多社會公眾確實都認為,只要符合了環(huán)保指標的煤電,怎么還可能會造成霧霾呢?因此,十一五期間,我國煤炭消耗的增量每年都在2億噸以上。然而,幾乎就是在我們國家的煤炭消耗超過的全球一半的同時,我國就爆發(fā)了全國范圍嚴重的霧霾污染。
此后,在社會各界的巨大壓力下,研究部門終于發(fā)現,大量的燃煤才是造成我國霧霾污染的重要因素。當環(huán)保部門意識到煤電中的氮排放,是產生霧霾的一個主要來源之后,也積極的采取了補救措施。
因此,從十二五開始,環(huán)保部對燃煤電廠的環(huán)保指標中緊急增加了“脫硝”的要求。但由于推廣和落實新環(huán)保指標還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至今我國的霧霾污染,依然十分嚴重。
遺憾的是,我們至今并沒有接受指標環(huán)保造成了全國嚴重的霧霾的教訓,而繼續(xù)只以自己制定的環(huán)保標準為依據,鼓吹煤電的清潔性。事實上,目前我國燃煤發(fā)電中的汞、二惡英和苯并芘等污染物,根本就得不到任何治理。相反,我們卻對個別的煤電指標,采取了異常嚴格態(tài)度(超過天然氣發(fā)電的要求),從而以此大肆宣傳、炒作我國的煤電已經實現了所謂的比天然氣更清潔的“超低排放”。
當然,我們并不否認我國煤電對個別污染物的嚴格治理也是有益處的。但是,如果我們用對個別污染物的過度治理,來掩蓋其它大量污染物的不去治理和無法治理的現實,其結果將很難避免會重演以往造成了全國范圍嚴重霧霾污染一樣的環(huán)境悲劇。
目前,國際社會認為,煤電的污染排放,不可能完全治理,我國宣傳的煤電清潔性,只是相對于我國自己的某些環(huán)保指標而言。其實,環(huán)保部門也非常清楚所謂的“超低排放”作用到底有多大?否則,為何北京地區(qū)的煤電一定要實行煤改氣呢?
我國煤電的超低排放與巴黎協定
目前我國的減排與國際社會的減排,其實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國的減排是指減排環(huán)保部們所規(guī)定的污染物,而國際社會的減排則非常明確,是指減排造成溫室氣體效應的碳排放。
當前,我國煤電的“超低排放”宣傳中一個最大問題,就是有意無意的混淆了中國的排放與全球的排放之間的本質區(qū)別。這種影響,不僅存在于普通公眾,而且還誤導了很多社會高層和專業(yè)人士。
筆者一年多前在參加國家能源局組織的能源軟科學評審時,曾驚奇地發(fā)現,無論是承擔能源軟科學研究項目的,還是被邀請來參加能源軟科學評審的專家,都有人接受了“我們的煤電排放已經比天然氣更低”的概念。這也難怪,在社會媒體有關“超低排放”的宣傳中,“我們的煤電排放已經比天然氣更低”的說法,可以說是司空見慣。媒體的這種說法,雖然不能說是完全不符合事實,但也有較大的局限性。
另外,我國所有煤電超低排放的改造,無疑都要增加一定的能耗。所以,中國特色的超低排放,按照國際社會的碳排放標準來衡量,其實都是要增加排放的。因此,中國的超低排放,按照國際社會的標準,卻可能成了增加排放。
我們有沒有辦法化解這種輿論宣傳與實際效果之間的矛盾?當然有。我們把我國的“超低排放”的描述更客觀一點,稱它為“超低排污”就不會發(fā)生混淆了。對此,有很多專家委婉的提過多次,但是有關的部門始終不予理睬。如果沒有故意誤導公眾的心態(tài),我們絕對應該立刻把我國煤電的“超低排放”改稱為“超低排污”,避免引起社會公眾和高層領導對煤電的嚴重誤解。
拋開這個用模糊的名詞概念誤導社會輿論的問題。在業(yè)內,我國煤電對應碳排放的實際指標,是提高機組的節(jié)能效率。目前,無論是理論上,還是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的煤電機組的效率都已經非常高了。但是,誰也不能否認這種節(jié)能的效果,與巴黎協定所要求的相比,可以說是杯水車薪。
2016年10月24日《中國能源報》曾刊發(fā)了一篇題為《更高效的燃煤發(fā)電依然會破壞氣候》的文章,報道了在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和世界煤炭協會(WCA)共同主辦的一場活動上,UNECE當場否定了WCA的“超低排放”煤炭技術可以幫助中國在不斷擴大煤炭消費的同時,實現溫室氣體減排承諾的說法。
UNECE指出,WCA關于煤炭高效利用的宣傳不可信。UNECE有數據顯示,即使是最高效的煤電技術,也只能減排單位電量二氧化碳20%-30%。UNECE的研究表明,建立超低排放煤電廠與巴黎協定提出的全球升溫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的目標并不兼容。
此外,國際能源署(IEA)也認為,超低排放的燃煤電廠單位電量的二氧化碳排放仍然過高。(因為,燃煤發(fā)電產生的二氧化碳必須要在2013至2040年間降低84%。所以,即使用更加高效的新型燃煤電廠替代老舊燃煤電廠,二氧化碳排放問題仍然無法有效的解決)因此,UNECE認為:聲稱“更高效地利用煤炭是對環(huán)境和經濟都更可持續(xù)的解決方案”是誤導宣傳。
目前“碳捕捉和封存”(CCS)被認為是解決煤炭污染和排放問題的有效方法。IEA曾建議中國從2020年起開展CCS項目,并認為到2040年全球3/4的燃煤發(fā)電都要使用這一技術,才有可能將全球的排放維持在足夠低的水平。然而,迄今為止全世界還沒有一個CCS技術商業(yè)化運行的成功實例。所以,目前世界各國解決煤電排放的辦法,都無一例外的是徹底退出。
UNECE的意見與國際社會是一至的,目前我國所謂的煤電超低排放宣傳,確實有欺騙和炒作的成分。而正是這種誤導性的宣傳,不僅讓我國社會普遍接受了還需要建設煤電的理由。而且到目前為止,煤電一直都是我國發(fā)展最多、最快的電源種類。
煤炭可實現清潔高效利用但煤電很難
美國的環(huán)保部門和國際主流的煤炭科學家認為,由于煤炭的成分非常復雜,所以,作為原料煤炭是最豐富、最寶貴資源,但如果把它作為燃料來燃燒,煤炭又是一種最劣質的能源。煤炭燃燒的污染也是不可能完全治理的。這是由煤炭是多分子聚合物的化學特征所決定的,唯一能從根本上解決煤炭清潔利用的方式,就是分子級的煤化工。需要先用化學解裂煤炭的大分子鏈,把其各種成分,分別提取,應用。否則,通過簡單的燃燒(包括初級煤化工的熱解)很難保證不讓各種化學成分,變成污染物排放到空氣、水以及土壤中去。
所以,從煤炭的本質特性來看,煤炭是可以實現清潔高效利用的。但是,(以燃燒為前提的)煤電,則是不可能真正實現高效清潔利用的。
此外,我國也早有專家指出,煤電超低排放過度治理空氣污染的結果,很可能會增加其他方面的污染。例如,已經有研究指出某些“超低排放”的電廠附近,經常會有石膏雨出現。石膏雨是什么?不過就是吸附了大量污染物的顆粒載體,降落到了地面上、水體中。一些超低排放不過是把某些空氣污染,轉化成了水污染和土壤污染。
與此同時,我們應該早日從政策和法律層面,嚴格控制煤電的擴張,在落實我國的減排承諾的同時,從根本上制止我國生態(tài)環(huán)境不斷惡化的趨勢。
針對當前我國電力行業(yè)發(fā)展的復雜局面,我們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讓社會公眾和高層領導了解到我國電力行業(yè)的真實情況??陀^的承認我國煤電不僅已經嚴重過剩,且正在嚴重的擠壓和影響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生存和發(fā)展。目前我國大量的棄水、棄風、棄光現狀,絕不是像有些人歸因的那樣,是可再生能源發(fā)展太多了,太快了,而是由于我國的煤電產能嚴重過剩和水電開發(fā)沒有優(yōu)先。優(yōu)先開發(fā)利用水電是所有發(fā)達國家的慣例,特別在我國的天然氣資源有限,水能資源極其豐富的國情下,要想大規(guī)模的開發(fā)利用可再生能源,必須要優(yōu)先發(fā)展水電。
世界上各個發(fā)達國家,開發(fā)利用可再生能源幾乎無一例外的遵循:水電、風電、太陽能這樣的三步曲的順序。目前,國際上的發(fā)達國家,水電資源大都已經開發(fā)殆盡,所以,現階段各國在可再生能源的發(fā)展主要關注的是風能和太陽能。而對于我們國家來說,水電開發(fā)無疑還應該放在可再生能源發(fā)展的首位。
此外,美國的電力轉型中《清潔能源法案》的立法科學性,也非常值得我們借鑒。美國沒有可再生能源法,但是由于有了清潔電力法案,美國的風電裝機,雖然總量只有我們的一半(2015年),但總發(fā)電量卻比我們還要高。這是不是在提醒我們,一部能防止煤電清潔性的欺騙宣傳,遏制煤電的瘋狂擴張,為可再生能源的發(fā)展留下必要的市場空間的法律,似乎比我們強調花很多的錢,去資助非水的可再生能源的開發(fā),更為迫切、更有作用。
試想,如果我們也有了一部類似美國清潔電力法案那樣的法律,我國的能源主管部門還至于在各地煤電的瘋狂擴張面前,盡管不斷的發(fā)文,也還不得不接受煤電產能過剩不斷加劇的殘酷現實嗎?我國日益嚴重的棄水、棄風、棄光問題,還至于至今無法解決嗎?不過,所有這一切的前提,首先需要我們用實事求是的科學態(tài)度,澄清燃煤發(fā)電到底是不是清潔能源的問題。